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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經營石油礦者,依約歸還之礦區,應自歸還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該礦區之測 勘、探勘、開發及開採等紀錄及報告資料全部列冊,無償移由國營石油事 業機構接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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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