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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經營石油礦者或聯合工業者在其約定之礦區內鑽井,其生產層之井孔中心 位置與礦區界線垂直面間之距離二百五十公尺以內不得採油,五百公尺以 內不得採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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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