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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經營石油礦者其原與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所議定之計畫有變更時,應敘明理 由連同新計畫書報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審查同意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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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