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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 第1條

為探勘及開採中華民國領海及連接領海外大陸礁層海域之石油礦,特制定 本條例。 前項石油礦,包括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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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海域石油礦由經濟部設定國營礦業權,交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依左列方式經營之:一、單獨經營。二、與…第3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方式經營石油礦者,其探勘期間以四年為限。但得於期滿前六十日內,提出…第4條投資合作人探勘期內,如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至遲應於探勘期滿日起三年內從事開發。但其保留開發…第5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條方式經營石油礦者,其開採期間,自探勘期滿之翌日起以二十年為限,期…第6條海域石油礦經營者應繳稅捐,凡本條例有規定者,不適用獎勵投資條例及有關稅法之規定。第7條依本條例經營石油礦者,不論經營之盈虧,每年應按淨生產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三徵實繳納礦產稅,並…第8條依本條例經營石油礦者,免繳礦區稅。其依法應繳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印花稅等之總額,加當年…第9條前條所稱所得額,係指當年度發生之收入總額減去當年度發生之費用後之餘額,其計算方法依所得稅法之…第10條依本條例經營石油礦者,得自本年所得額中扣除前五年之虧損。第11條第七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對第二條第一款之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單獨經營者,不適用之。第12條依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經營方式所獲之石油礦品,經濟部或其指定之機構得優先收購之。第13條第二條第三款之投資合作人分得之石油礦品外銷所獲得之外匯,除依法令規定應繳之稅捐及費用,應定期…第14條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投資合作人如係華僑或外國人,其每年所得淨利及投資本金之結匯,準用華僑回…第1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經濟部定之。第16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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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