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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2條

海巡機關外、離島地區之武器、彈藥等裝備運輸,基於安全需要,得請求國防部支援運送。 前項支援要點由海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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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