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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2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所屬軍職人員得與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之人員交流互調。 前項人員之交流互調作業規定,由海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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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