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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9條

海巡機關之各式國軍制式武器、彈藥、化學、通信、偵搜等裝備之保修作業,得委託國防部辦理。 前項委託辦理要點由海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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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