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第20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20條

海巡機關及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於相互請求支援有關事項不能獲致協議時,應逐級會商解決。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