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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第16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6條
海巡機關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及國防部各級戰情中心(含情報次長室)應每日定時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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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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