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第16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6條

海巡機關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及國防部各級戰情中心(含情報次長室)應每日定時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