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第3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3條

為因應任務需要,海巡機關所屬軍職人員得委託國防部代為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由海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