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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3條

海巡機關及國防部應督導所屬機關(構)、部隊,訂定有關之相互支援協調要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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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