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第17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7條
海巡機關執行巡防任務時,得請求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支援。 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國防軍事任務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 海巡機關與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於接獲前二項請求支援時,得相互配合支援,若人力、物力不足支援時,應報請上級單位調派之。 前項之支援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但遇有緊急情形,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