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第17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7條

海巡機關執行巡防任務時,得請求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支援。 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國防軍事任務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 海巡機關與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於接獲前二項請求支援時,得相互配合支援,若人力、物力不足支援時,應報請上級單位調派之。 前項之支援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但遇有緊急情形,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