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第21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21條

海巡機關及國防部業務主管單位,應視業務需要經常保持聯繫,並訂定細部協調聯繫要點。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