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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12條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增加 檢驗室、增加檢測類別或檢測項目,應辦理下列事項,經審查合格始得核 發許可證。但增加檢測項目之審查,得免系統評鑑。 一、書面審核:對檢測機構所提申請文件進行審核。 二、績效評鑑:對檢測機構所申請之檢測項目,進行盲樣測試、實地比測 或術科考試。 三、系統評鑑:對檢測機構所申請之個別檢驗室品質管理系統,進行現場 實地查核與評鑑。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審核或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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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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