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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32條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測機構、採樣現場、認證機構 、查驗機構或查核現場,進行稽查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檢測機構 、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稽查或為辦理認證機構認可業務審查、檢測 及查驗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 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檢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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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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