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17條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檢測機構檢驗室之檢測人員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出缺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檢測人員 因變更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 檢測機構變更代表人,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檢測機構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檢測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中 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檢測機構之檢驗室搬遷,應於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室搬遷並 提送搬遷計畫書備查,搬遷計畫內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辦理;檢 測機構應依搬遷計畫執行搬遷,自搬遷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提送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