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21條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查驗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中央主管機關或認證機構核發之認證證書影本。 三、查核作業計畫書:查驗機構行政編制、品質保證程序、查核標準、執 行程序、查核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 四、查核實績證明文件:申請查核項目之查核聲明書樣本、查核總結報告 書及查核作業過程紀錄文件。 五、設置人員清冊:查核類別下設置查核人員名單及學經歷、專長及訓練 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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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