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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18條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 測試,並於規定期限將盲樣測試結果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依前項規定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經中央主管機關判定為不合格 者,檢測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質系統基本規範採取適當措施, 並將所採取措施之執行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從事該項目檢驗 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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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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