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28條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28條

查驗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查核作業計畫書執行查核作業。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現場查核作業七日前,上傳預定行程及查核人員資料。 (二)完成內部技術審查後十五日內,上傳實際行程、查核人員、查核結 果、查核總結報告。 (三)確認受查核者上傳相關資料之正確性。 三、指派設置人員清冊中之查核人員。 四、完成查核作業後,將查核總結報告,送另一名非參與該案且於設置人 員清冊中之主導查驗員進行內部技術審查。 五、執行查核作業之主導查驗員與前項審查人員,應共同簽署查核總結報 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未依前項規定執行查核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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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