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2條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檢驗測定:指應用各種物理性、化學性或生物性檢測方法以 執行溫室氣體標的物之採樣、檢驗、測定之工作。 二、溫室氣體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指為因應聯合國氣候 變化綱要公約之排放量或減量實績計算所需,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 許可證,執行溫室氣體檢驗測定之機構。 三、溫室氣體檢驗測定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指檢驗室主管、品保 品管人員及其他從事溫室氣體檢驗測定之專業技術人員。 四、溫室氣體查核(以下簡稱查核):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評 估方式,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查證、減量實績查證或專 案計畫書內容確證等書面及現場稽核作業。 五、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查驗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 許可證,執行查核業務之機關(構)。 六、溫室氣體查核人員(以下簡稱查核人員):執行查核業務之查驗員及 主導查驗員,其中主導查驗員須全權負責查核業務案件之計畫、資源 運用與管理事宜。 七、溫室氣體認證(以下簡稱認證):指以書面審查、總部評鑑及見證評 鑑方式,評估查驗機構有能力執行查核業務之認可作業。 八、溫室氣體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 認證之機構。 九、溫室氣體組織型查核(以下簡稱組織型查核):指溫室氣體排放量盤 查或減量實績查證作業。 十、溫室氣體專案型查核(以下簡稱專案型查核):指專案計畫書內容確 證作業或減量實績查證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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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