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第10條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珊瑚漁船於許可期間之出海作業日數,不得超過二百二十日;其捕獲量以二百公斤為限。 全國每年度珊瑚總容許捕獲量以六公噸為限,並於總捕獲量達五點四公噸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自公告日起算七日後不得作業。 前二項所稱捕獲量,指起網之捕獲量。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