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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未經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依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並得沒入珊瑚漁具及船上所有珊瑚漁獲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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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