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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第8條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8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
第二條
第二款所定珊瑚漁船: 一、有本法
第七條之一
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二、有
第十七條
各款廢止珊瑚漁業兼營許可情形之一。 三、曾受
第十八條
或
第十九條
規定處分。 四、未取得前一年度兼營珊瑚漁業之許可。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以前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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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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