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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8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珊瑚漁船: 一、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二、有第十七條各款廢止珊瑚漁業兼營許可情形之一。 三、曾受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處分。 四、未取得前一年度兼營珊瑚漁業之許可。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以前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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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