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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珊瑚漁船之漁業人應拆除珊瑚採捕設備: 一、未取得當年度兼營許可。 二、為珊瑚資源保育目的,中央主管機關不再核發兼營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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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