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第2條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營珊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珊瑚漁船),指下列各款漁船之一者: 一、本辦法施行前領有兼營珊瑚漁業執照之漁船。 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認定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有案,並依本辦法申請許可兼營珊瑚漁業之漁船。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