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4條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條
曬藥場應設於有火藥區內,其與作業室之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尺。其曬藥架 之材料應為木質或竹質,而以竹釘或藤條固定之,如使用鐵釘,應不得外 露;其曬藥盤之材料應為木質、竹質或其他不發火材料舖以牛皮紙。曝曬 時應保持曝曬物品之穩定,以免發生磨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