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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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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條
雇主對於所僱勞工,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實施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外,應每半年施以一次以上之在職訓練,並予紀錄。其訓練 課程如左: 一、火藥常識:爆竹煙火用各種原料之化學性質與物理性質。 二、作業程序。 三、安全規章。 四、災變預防、消防、避難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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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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