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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8條

有火藥區內每一作業室設置之機械,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 (壓) 藥機或填土機或鑽孔機以一台為限。 二、從事以具爆醫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如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 與安全通道,以設置裝 (壓) 藥機、填土機各一台為限。 三、從事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如有適當安全防護設 施與安全通道,以設置裝 (壓) 藥機、填土機、鑽孔機各一台為限。 四、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其使用之繽炮機,以設置四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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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