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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雇主對於廠內工作場所應嚴格區分為管理區、庫儲區與作業區,其所包括 建築物如左: 於無火藥區與有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顯明位置及出 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等警告 標示。 (編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五) 24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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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