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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爆竹煙火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篩藥、配藥或爆竹之裝藥、填土或爆引切割等作業之作業室,作 業人員以一人為限。 二、以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煙類產品以外之 爆竹煙火製造,或從事煙火製造採裝 (壓) 藥、填土、鑽孔分別於不 同作業室作業,其作業室之作業人員應在二人以下。 三、以含氯酸鉀之原料從事煙類產品製造作業,或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 火採裝 (壓) 藥、填土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藥 製造煙火採 (壓) 藥、填土、鑽孔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其作業室 之作業人員應在四人以下。 四、以不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爆竹煙火製造 作業,或將爆竹煙火原料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 (指含水量在百分之十 以上) 後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其作業室之作人員應在八人以下。 雇主對於前項作業所使用之原料,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 一公斤;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五公 斤;其他原料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漿糊充分 濕潤,每次配藥、裝藥得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後應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場 所。 雇主對於爆引切割作業,每次不得超過○.五公斤,每批不得超過三公斤 ;已切割與未切割之爆引應遠離分別放置,並隨時加以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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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