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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 物、木炭粉、金屬粉未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以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事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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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