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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7條

進入有火藥區之機動車輛,排氣口應有防焰裝置,並應與有火藥區各工作 場所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於車輛停妥,完全熄火後,始得開啟倉庫或 工作室,予以裝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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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