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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14條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用詞,定義如左: 一、租購之日依左列各目計算之。 (一) 租賃或買賣契約成立、開發機構核發土地使用證明書或核准設廠之 次日。 (二) 核發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之第三十一日。 (三) 因買賣發生紛爭而有足資證明文件者,以紛爭解決之次日為準。 二、開始使用,係指興辦工業人依計畫完成預定進度,經勘驗屬實者。 三、正當理由,係指不可歸責於興辦工業人之事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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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