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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民間機構經營附屬事業所得,係指民間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稅後盈餘。 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與其附屬事業之收支,應分別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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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