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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及第二十三條為興建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所需之取、棄土區用地,其徵收或撥用之申請,主管機關得分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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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