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第6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民營機構,其為外國公司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並領有分公司執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並向經濟部申請備案。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