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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廢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許可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財政部及民間機構: 一、未改善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廢止興建、營運許可之日期。 三、終止地上權及租賃契約之表示。 四、強制接管營運或強制收買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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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