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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第30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廢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許可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財政部及民間機構: 一、未改善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廢止興建、營運許可之日期。 三、終止地上權及租賃契約之表示。 四、強制接管營運或強制收買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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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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