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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行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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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