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第27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限令民間機構定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一、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改善缺失之期限。 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四、逾期不改善之處理。 主管機關應依所發生缺失對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及民間機構之改善能力,訂定改善期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