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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第10條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10條
獎勵造林之受理機關(單位)及核准機關如下: 一、國有林租地、其他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租地:由造林所在地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受理;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公有林租地、原住民保留地、私有地:由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三、大學實驗林之租地:由造林所在地之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受理;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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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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