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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27條

申請人將受配撥種苗轉售或未造林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廢止原核准處分,並通知其限期返還種苗之培育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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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