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獎勵造林期間為六年。但已實施造林,且未於造林第一年申請獎勵造林者,其獎勵造林期間自核准當年度起至造林第六年止。
獎勵造林之獎勵金類別及金額如下:
一、造林獎勵金:符合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造林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萬元,造林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二、成林獎勵金:於造林第六年符合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第六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
三、結構用材獎勵金:木材生產林於造林第六年符合
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第六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所定獎勵金,於面積不足一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