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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16條

申請獎勵造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提出申請。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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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