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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第29條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應以多元方式輔導造林人,協助其合理永續經營森林,並增進經營林業之效益;其輔導方式如下: 一、補助森林經營所需之經費。 二、輔導發展林下經濟或取得國產木竹材標章。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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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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