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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9條

獎勵造林面積,依實際造林面積計算,並得納入下列土地之面積: 一、鄰接農作物生產所設置保留行距三公尺之緩衝帶。 二、合法設置之寬度三公尺以下農路或作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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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