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獎勵造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一、獎勵造林計畫書所載之造林樹種、栽植株數基準或栽植條件未符合
第四條第二項之公告、造林地點未符合
第六條所定之區位或森林經營期程顯不合理。
二、經現地勘查未符合
第七條所定造林需要。
三、經現地勘查,所提出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文件內容與現況顯不相符,經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說明,屆期未說明或經審認未提出合理之說明。
四、前已核准獎勵造林期滿之土地,非屬
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
五、已實施伐採者,其申請造林地點之該次伐採有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六、申請人就獎勵造林地點,於獎勵造林期間,已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同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
七、次生林於核准獎勵造林前先行實施伐採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