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造林期間,獎勵造林人無意願造林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繼受人有意願繼續造林者:獎勵造林人應主動通知受理機關(單位),並由繼受人檢附造林繼受同意書及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文件、資料,向受理機關(單位)申請變更獎勵造林人。
二、繼受人無意願繼續造林者:獎勵造林人應向受理機關(單位)申請終止造林,並全數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獎勵造林核准之處分由主管機關廢止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繼受獎勵造林者,有
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繼受人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應包含繼受前原獎勵造林人已領取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