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門禁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處所進行進出管制: 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 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 三、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 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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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