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機關得於新收中心、調查中心、勤務中心或其他合適處所設置採集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及其他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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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