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 除前條規定外,運用科技設備所儲存之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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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